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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全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占50%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09〕69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09〕71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漳政综〔2009〕72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09〕7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09〕70号)、《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纪委、监察局<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漳委办〔2009〕32号)等六项制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简便快捷、注重效益”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动态管理
    1、落实动态管理责任制。凡依法依规必须公开招标投标(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的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业主)从项目申报审批到项目竣工验收,都要指定专人负责。
    2、实行工程进展季报制度。3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每季填报《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至工程结束验收止(《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于每季末月28日分别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监察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3、及时沟通报批。在工程建设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等情况要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执行中介机构比选有关规定
    4、各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09〕70号)。
    5、比选人若采用低价中选法进行比选中介代理机构,最低控制价应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得低于0元(包括0元)。
    6、比选人确定的中选结果须在芗城信息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三、规范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7、零星工程是指未达到《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闽政办﹝2004﹞18号)和《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漳政﹝2004﹞综63号)的规定标准的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项目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
    8、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零星工程施工项目发包前,项目业主应先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发包方式可参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09〕70号)规定,采用邀请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进入漳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公开招标;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集体研究决定,采用邀请比选方式或直接指定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不进入漳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公开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09〕70号)执行;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集体研究决定服务单位。项目业主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中选结果须在芗城信息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签订合同。
    9、推行零星工程建设项目捆绑发包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较多较集中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捆绑发包,方式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采取按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式或按优惠率高者中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10、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形成项目建设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同时报送区纪委执法监察室备案。
    四、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监管责任
    11、项目业主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将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题研究会议记录、中介机构比选、立项报批、发包公告、现场发包、承包合同、施工、竣工验收及项目报备等必需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备查。
    12、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隶属的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党政主要领导应负责召集班子全体成员对工程建设项目的中介机构比选、立项报批、发包、施工、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款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并形成专题会议记录,对项目的发包及施工全过程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有效监管,杜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及施工过程的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发生。
    13、项目业主和项目业主隶属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分别指定工程建设项目分管领导负责全过程跟踪监督;项目业主隶属的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室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中介机构比选、立项报批、发包、施工、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款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4、区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环保局和芗城国土资源分局及相关领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深入各相关项目业主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共同把关工程建设项目,并不定期地对各有关项目业主的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终绩效考评内容统一进行考核。
    五、实施工程建设项目责任追究
    15、各项目业主在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拒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监察局关于芗城区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芗政办〔2007〕56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主题词:经济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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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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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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