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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芗城区一官员因受贿被判刑 为24名学生优先择校
近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芗城区文明办原副主任王某钟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2010年至2013年间,王某钟利用担任芗城区文明办副主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的便利,通过漳州市新桥中心小学校长王某等人,将24名学生优先安排入读新桥中心小学、等校。期间,王某钟收受上述学生家长送的现金7.8万元,并将其中的3万元转送王某等人。今年3月,王某钟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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