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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68398号“中粮辛巴”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9432号

  

  异议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吴再大
  异议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再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868398号“中粮辛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粮辛巴”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69060号“中粮”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工艺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68398号“中粮辛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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